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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法律知识 华律网

 法律事務所 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裁判要旨】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一般来说,主办律师要直接全面参与案件的会谈交流;除主办律师外,该案的律师助理或案件秘书也应当全面参与会谈交流;团队负责人和辅办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选择性地参加。 当事人单位开会交流的人员通常有单位负责人或主管的副职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涉案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部分案件中,相关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人员也应当参加。 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单位的交流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与当事人单位的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的交流,律师团队应当在当事人单位法务部门的配合下,与当事人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而全面地进行交流。 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因此,网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一定难度。 尽管如此,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可以进行取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会交流包括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某一部门或某一个、某二个人员交流,也包括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多人开会交流。 前者常常用于律师团队深入了解某一具体事项,或者用于律师团队对某一个员工或几个员工进行深入访谈;后者常常适合于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单位集体讨论或确定当事人单位各部门与律师团队之间的分工配合。 实践中,这二种方式常常结合起来使用,律师团队在集体会议后,再逐一与某一部门或某一二个人员深入交流。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其他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提供协助。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时,应当表明身份,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和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三)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第一百二十八 条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打一场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官司,当事人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身上。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业务活动过程中,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等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有义务协助委托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律师本人的调查取证,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起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收集证据的行为也需要在一些条条框框下进行,是要受到约束的。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收集的电子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第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采取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也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收集电子证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证据是否充分、合法等。 纵观各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传统模式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英美式,二是大陆式,这两种模式各有所长。 笔者认为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应当与我国整个诉讼体制相协调,因为如果这两者不协调,不仅难以发挥其独特的功能,还可能产生其它负面问题。 在《复杂诉讼案件模拟法庭全攻略》(发表于公号“海坛特哥”)一文中,我已经介绍过如何利用模拟法庭对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进行实战检验。 这可以利用庭审的对抗性,从己方角度核验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从对方角度指出证据存在的瑕疵或者潜在风险。 一方面要注意统一命名方式,建议以证据时间作为命名的第一要素,以便于筛选和调整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在合适的案件工作阶段对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分类,以便于有针对性的梳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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